稽核與保養.
4.3.1 領用人在領取物品后應全權負責保管,且須不定時對所領用物品進行維護和保養.備品組對已被領用的物品按周期進行稽核.
4.3.2 稽核與保養過程中發現工具異常,如:工具超出領用種類、數量等,備品組可將多余的工具進行回收.如工具遣失則由責任人等價賠償.
4.3.3 領用人在使用期間若發現工具有損壞、報廢、遣失時,應以《異常狀況聯絡單》的書面形式知會備品組協助維修、更換或補發
4.3.4 工具維修期間備品組暫時更換相同規格之物品給領用人使用,維修作業完成后再換回所更換之物品.
4.3.5 領用人需要更換油石時,先填寫領用單經所在組組長核准后,到備品組領取,領用之物品(特別是刀具)報廢后,須填寫《損耗/報廢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核准后交備品組進行補發.
4.3.6 領用之物品遣失后,當事人須及時填寫《異常狀況聯絡單》和《損耗/報廢申 請單》,交備品組進行補發和報賠作業
4.4報廢
4.4.1刀具報廢
1) 銑刀、普通鉆頭、鉸刀、倒角刀因長期用側刃巒鈍失去切削性或普通鉆頭切削部分長度小于7個毫米,則要備品組正常報廢.
2) 銑刀、普通鉆頭、鉸刀、倒角刀因操作不當刃口損壞嚴重,磨后仍不能滿足加工要求的則要責任人異常報廢.
3) 合金鉆頭刀口上合金部分因操作不當破裂則要責任人異常報廢,若合金部分因長期使用磨損過多而不能滿足鉆孔要求,則需要備品組正常報廢.
4) 絲攻牙因操作不當而損壞則要責任人異常報廢,如因絲攻使用過多,牙不利無法滿足加工要求則要備品組正常報廢.
5) 飛刀刀片因操作不當一次損壞三個刃、車刀刀片、切斷刀片損壞刃口者則要責任人異常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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