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對於遺失之量具儀器,給予當事人一個月的找尋時間,若找不回來,依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5.2.2 由於使用過程中不小心造成量具儀器之損失,能提出具體証明,態度諔┣壹磿r上報檢測組者,可由檢測組提報品管課主管,酌情減輕處罰;隱瞞事實真相者,一經查實從嚴從重處罰.
5.3處罰條例
非正常情況下,造成量具儀器遺失、損壞報廢按以下條例進行處罰:
5.3.1 在使用三個月以內遺失、損壞報廢,按造成損失之90%賠償.
5.3.2 在使用六個月以內遺失、損壞報廢,按造成損失之80%賠償.
5.3.3 在使用十二個月以內遺失、損壞報廢,按造成損失之60%賠償.
5.3.4 在使用十八個月以內遺失、損壞報廢,按造成損失之40%賠償.
5.3.5 在使用二十四個月以內遺失、損壞報廢,按造成損失之30%賠償.
5.3.6 在使用二十四個月以外遺失、損壞報廢,按造成損失之20%賠償.
6.支持文件
無
7.質量記錄
7.1《量具儀器維修申請單》 檢測部校正實驗室提供)
7.2《量具及檢測儀器報廢申請單》 (檢測部校正實驗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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