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要求
4﹒1 材料
- 用新的材料
- 無污染的再用材料
4﹒2 防火要求
4﹒3 毒性要求
4.3.1 不得含有毒物質
4.3.2 玩具連同食物一起包裝的產品要符合CFR的衛行要求
4.3.3 接触食物的產品符合FDA的要求及應有安全使用標簽
4.3.4 玩具化裝品要符合藥物﹐食品及化裝品條例
4.3.5 油漆或類似的表面涂層要符合重金屬含量要求
4.3.6 玩具內有水存在
- 做細菌測試
4.3.7 填充物不得藏有不洁及尖銳物
4.3.8 搖鈴﹑奶嘴及咬牙膠不得含有DEHP
4﹒4 電能/熱能
- 玩具如需用120伏特分支電路操作﹐須符合16CFR 1505要求
4﹒5 不連續噪音
- 不得大于138dB
4﹒6 小部件
4.6.1 36個月以下儿童在濫用測試前和后不得產生小部件
4.6.2 用口發動的玩具﹐經測試后圓珠或璜片之類的發聲原件不得脫离
4.6.3 36個月至72個月的儿童玩具若正常使用和濫用測試前﹐發現有小部件﹐應加上警告字句﹐警告字句須符合CPSC 16 CFR 1500.19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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