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5.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的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申请。
5.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5.3.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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