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家用电冰箱、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贮水式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快热式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电饭锅;冷热饮水机;电动机—压缩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品种、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5中带*号的零部件)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见附件1)。
4.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者、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元器件的送样数量见附件4的规定。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的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
4.2.2.2 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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