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內容:
6.1樣品取得:
6.1.1業務依據客戶要求,下《工作委任單》要求工程製作完成樣品后,業務負責與客戶聯絡,並從客戶處取得客戶承認樣品,車臺及包裝或零件上須有客戶或業務簽名及日期為憑證。
6.1.2為達成新產品順利試產,項目工程師簽發試產樣品,只限試產有效。
6.1.3零組件樣品簽發,依《物料承認作業管理辦法》執行,提供進料或制程作檢驗比對用。
6.1.4新產品於第一次量產時,生產單位依相關要求製作完成樣品后,由業務/研發/品保共同確認合格,簽認完成品首件樣品,或客戶驗貨員簽認完成品首件樣品。
6.2樣品保存:
6.2.1品保取得客戶承認樣品,試產樣品,零件承認樣品,新產品第一次量產簽認完成品首件樣品后,記錄在《 樣品簽收記錄表》,並統一存放在指定樣品區,進行管制。
6.2.2品保留存的樣品均需製作“樣品標識卡”(如附件三)懸掛在車臺上,以便於部門內部進行樣品車臺管理,若為零部件則不需要。
6.2.3樣品的歸類與標識:將樣品分劃成三大類,且由不同的專案工程師負責定期的檢驗(用品類、學步車類、步車類)。將每一臺樣品的不同型號不同客戶制定出《樣品標識卡》(附件三),以便於了解樣品的名稱及出產地。
6.3樣品借用:
6.3.1各部門若因實際工作需求,需借用品保部留存的樣品,可透過《 樣品借用申請單》
(附件一)提出申請,並需在申請借用原因、預計歸還日期欄注明清楚,經單位主管及品保
主管簽核后方可借用。品保借出樣品時,需在《 樣品借用登記表》(附件二)作登記,
以便作樣品歸還跟催管控。
6.3.2各單位只可借用樣品作打樣參考、配色參考或開會討論等相關不損壞原有之樣品機構功能
等之用,不可將樣品進行拆卸、拆掉樣品標識卡、車臺重組、車臺零配件拆除等破壞性
損壞。品保樣品管理員必須在樣品借用前后對車台進行全面性的功能檢查及審視,若有
違反規定,擅自拆卸、組配車台,未提出樣品借用申請擅自拿走車臺、甚至改裝樣品車台
寄出給客戶等情形,記過或以上處分。
6.3.3.品保樣品管理員應根據《 樣品借用登記表》(附件二)之記錄,及時作樣品歸還跟催。
借用單位若因工作需要,需延長樣品借用時間者,需於歸還期限前一天向品保樣品管理員
提出,由品保管理員向主管報備同意后方可進行樣品借用延期。樣品管理員同時應在
《 樣品借用登記表》(附件二)備注欄注明延期原因及時間等。
6.3.4.樣品車臺借用歸還時,由借用單位派人送回品保,與樣品管理員確認,樣品管理員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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