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之管制
4.13.1总则
制订与维持《不合格品管理规定》以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被不慎使用,清楚地标示不合格品、可疑产品材料或隔离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4.13.1.1可疑材料或产品
可疑材料或产品也视为不合格处理,
4.13.1.2视觉识别
标示或隔离不合格品,以提供视觉上识别。
4.13.2不合格产品之检讨与处理
A.明确部品、工程和成品三个阶段不合格品之处理权责,处置不合格产品的途径如下:
* 进行返工;
* 拒收或报废;
* 不经返修作业让步接收;
B.经客户或其代表同意让步申请后,本公司才可使用或返修不合格品。返修产品应设定指导文件,并记录不合格和返修情况。
C.对返工之产品依《不合格品管理规定》重新检验。
4.13.2.1对不合格品应予以原因分析及进行矫正预防,制订减少不合格品之优先计划,并追踪计划进度。
4.13.3返工产品的控制
(1) 返工之指导性文件应在工作现场易被相关人员取得与使用。
(2) QS9000产品各阶段修理作业,除客户同意,否则外观不可见返工痕迹。
4.13.4经工程批准的产品授权
当制程工序或产品与当时客户核准内容不同时,须重新依《生产性零组件批准规定》执行,且应得到客户的批准于包装上适当标明,对分包商也采用同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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