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与测试
4.10.1总则
制订《进料检验规定》和《成品检验规定》,以明确材料和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方法,制订《制程和制造能力控制规定》并在控制计划中明确过程中的检验与试验方法。
4.10.1.1计数值允收准则
本公司汽车产品为计数值接收准则是零缺陷,如有其它情况之接收准则必须形成文件,并须获得客户批准。
4.10.2进料检验与测试
4.10.2.1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后流(4.10.2.3除外)。
4.10.2.2进料检验之规模及内容应考虑对分包商所实行管制程序及已往品质记录。
4.10.2.3对于紧急放行之部品应作明确标识并记录,以便一旦发生不符合情况,能追回和更换。
4.10.2.4进料品质系统采用下列三种方法:
A.依据交货实绩的抽样方法;
B.在分包商处执行第二方审核或评定;
C.进行统计数据记录与评价。
4.10.3制程中之检验与测试
A.制订《制程和制造能力控制规定》和控制计划以明确过程的检验和试验。
B.在未得到所要求的检验或试验所需的报告或验证前,本公司不会将产品放行。
C.在控制计划上明确各种管制手法之运用,以防止发生缺陷。
4.10.4最终检验与测试
制品检查系依《成品检验规定》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在得到规定所要求的全部合格的证据后,方可出货。
4.10.4.1有要求时依客户的频次进行全尺寸检查与功能试验。
4.10.4.2适当频次对待出荷产品实施开包检查,以验证“产品、包装、标签”。
4.10.5检验与测试记录
A.建立并保存检验及测试记录,记当上可见经授权负责合格产品放行者签印。
B.记录应清楚地表明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或试验的要求。
C.当产品未通过某种检验和试验时,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4.10.6实验室要求
4.10.6.1以书面化形式明确各种实验的范围、系统、政策、方案、程序。
4.10.6.2对测试与/或校正结果执行专业判断的人员应进行资格认可。
4.10.6.3在《成品检验规定》、《成品检验与测试状态识别规定》和《量规仪器校正与分析规定》中明确接收、标识、搬运防护和保存试验样品和/或核准仪器的流程,以上项目应保留到实验项目的最终数据全部完成,以保证追溯性。
4.10.6.4监督管制并记录与相关规格要求或足以干扰测试结果品质的环境条件。
4.10.6.5按顾客的要求恰当的执行所需的测试与/或校正的方法。
4.10.6.6当验证活动的结果是数据时,采用适当之统计技术。
4.10.7认可的实验室
当本公司之校正设备委托外校时,则在委托之前应明确其必须获得国家认可资格。
相关文件 《进料检验规定》TDB-G001 《成品检验规定》TDQ-G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