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1.1 對于自行設計的產品,針對以上的開發狀況或自行審核發現的 問題,產品設計人員檢討設計藍圖或規格,並提出修改方案。若修改方案影響產品功能,需執行SWR且SWR要進資料中心且附驗證報告,並做試驗驗證修改方案的可行性。
5.2.11.2 對於客戶提供的藍圖或規格,則由產品開發單位針對開發狀況與客戶檢討,取得客戶變更或同意作提議變更的書面資料,其中規格放寬之要求,需依據製程能力明確定義變更後的公差並由客戶簽認。
5.2.12 若客戶或產品設計人員同意或授權產品開發單位針對製程條件不足(如設備、模具等難以保證精度)自行放寬規格時,產品開發單位必須會同品質工程、模具開發等相關單位人員評估規格放寬的可行性,以確認其對產品功能的影響及製程保證能力,並填寫“藍圖規格變更評估報告”(附表二)。對于因製程工藝等原因引起的規格加嚴管制亦依此執行。此要求同樣適用於大量生產時的規格改變要求。
5.2.13 各相關產品設計或產品開發單位針對上述經確認或評估合格之設計變更,透過“設計變更通知單”進行提案發行。
5.2.13.1 樣品製作階段之設計變更提案,若為自行設計之產品由產品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提案,若為客戶委託設計之產品則由產品開發單位進行提案。
5.2.13.2 模具開發階段及產品開發階段之設計變更提案均由產品開發單位進行提案。
5.2.14 各專案之PDT負責人負責審核變更申請之內容,並分析、簽核設計變更要求對產品開發進度之影響及成本評估,視不同階段分析是否需要修改樣品、重做樣品驗證及是否需修模,對產品外觀、功能有重大影響或結構有明顯變化之設變提案必須召開PDT會議檢討, 審查結果必須由PDT負責人簽核。
5.2.15 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由PDT及PMT負責人作最終簽認方可生效。
5.2.16 已生效之設計變更由資料中心負責編碼並擴散給相關單位並加蓋如下圖之發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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